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无行非审字第00088号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魏宝中,该会主任。
被执行人:伍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伍某某、谢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2)141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决(2012)141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2)141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判长 季爱华
审判员 戴恒安
审判员 王烈霞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颜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