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主动交纳了案款4800元,并负担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请求的本次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杨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第二项内容中即马某某给付李某某2011年度、2012年度抚养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代理
审判员 李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育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