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190号
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仲胜,男,系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危春苗,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吴六娥,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危春苗、吴六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 判 长 杜许群
审 判 员 宋 琥
人民陪审员 吴干全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千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