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5.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黄丐洪。被执行人温州市爱俪嘉妮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申请执行人黄丐洪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爱俪嘉妮鞋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调确字第112号司法确认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市爱俪嘉妮鞋业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5月3日,被执行人温州市爱俪嘉妮鞋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7835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7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市爱俪嘉妮鞋业有限公司目前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作力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