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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885号

李君与刘如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885号原告李君。被告刘如鑫。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君诉被告刘如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李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君诉称,2010年10月29日被告刘如鑫为借款人赵菊红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口头约定期限为一年,到2011年10月28日期限届满时,借款人失去联系,因担保人承担有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原告李君于2013年5月3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靖

人民陪审员  贾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李 艾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国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