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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调字第01493号

北京中奥特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力金源暖通设备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调字第0149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奥特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毓琴,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科力金源暖通设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金岩,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83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科力金源暖通设备商贸有限公司应给付的货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并加倍支付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5月3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五万三千八百八十六元五角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科力金源暖通设备商贸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人民币四千零二十五元,执行费人民币六千七百一十元三角八分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科力金源暖通设备商贸有限公司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科力金源暖通设备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