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41号
原告:郭某某,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碑林区振兴路1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西安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玉叶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