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赣城民初字第0163号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163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涛。被告刘某,居民。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刘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胜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