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韩某某,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肖某,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韩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肖某名下的陕DXX3**号小轿车予以扣押。韩某某已向本院提供2000元及位于渭城区东风路3号名仕雅居东区4号楼5单元1层2号房屋(咸阳市房权证渭城区字第S0248**号)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肖某名下的陕DXX3**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晓燕
审 判 员 杜联迎
代理
审判员 王爱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