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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法执字第94号

陈国仲与桂林平钢钢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仲,桂林平钢钢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陈国仲,农民。被执行人桂林平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乐县二塘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林仰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仲与被执行人桂林平钢钢铁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国仲与被执行人桂林平钢钢铁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桂林平钢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06)平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按月给付申请执行人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11642.4元(从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止,每个月970.20元,共12个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有刚

审 判 员  李民基

审 判 员  张维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肖 丹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款第四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