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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初字第29号

被告人韦╳布犯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韦某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布,女,1951年5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51********,壮族,文盲,农民,住广西东兰县隘洞镇六通村**屯**号。因本案于2013年1月28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东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布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自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韦某布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种植在东兰县隘洞镇六通村拉当屯“牙望”(地名)坡的一片杉木。经东兰县林业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检量鉴定,被告人韦某布滥伐“牙望”(地名)坡杉木林折合蓄积量为17.8581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东兰县林业局林政办公室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韦*青、韦*养、韦*贵、韦*光、韦*炳的证言,被告人韦某布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辩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布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17.858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布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韦某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须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覃振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韦步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