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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273号

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273号原告吕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赵东明,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烟台吴太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于克晓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