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何忠义核稿:审稿: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229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被告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到期债权,葛本文自愿提供鲁V×××××号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到期债权。(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忠义
审 判 员 王 峰
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田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