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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城民初字第229号

王某与李某、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何忠义核稿:审稿: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229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被告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到期债权,葛本文自愿提供鲁V×××××号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到期债权。(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忠义

审 判 员  王 峰

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田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