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1023号
原告:张斌。
被告:陈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为与被告陈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181.5元,由原告张斌负担。
审 判 员 张鑫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
书记员 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