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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50号

余某与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楼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50号原告余某。被告楼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经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