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50号原告余某。被告楼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经君 搜索“”
余某与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50号原告余某。被告楼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经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