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三民初字第461号
原告:杨斌英。
委托代理人:王爱君。系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被告: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伟淡,董事长。
被告: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高枧乡。
法定代表人:华业平,董事长。
原告杨斌英诉被告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斌英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斌英于本院指定的预交受理费期间内以被告已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与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英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海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
书 记员 狄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