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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四初字第168号

原告张亮与被告丁国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亮,丁国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168号原告张亮。被告丁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诉被告丁国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亮负担。

审判员  李红新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