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168号原告张亮。被告丁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诉被告丁国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亮负担。
审判员 李红新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