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执申字第00023号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秀忠计生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秀忠,简彦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申字第00023号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姜宁,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蕾,李桂林。

被执行人:孙秀忠。

被执行人:简彦梅。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孙秀忠,简彦梅计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标的为3344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决南方(2010)308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