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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557-2号

徐海艳与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海艳,高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57-2号原告徐海艳,农民。被告高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艳与被告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艳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海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徐海艳负担。

审判员  谷淑珍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陈月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