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57-2号原告徐海艳,农民。被告高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艳与被告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艳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海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徐海艳负担。
审判员 谷淑珍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陈月新 来源:百度“”
徐海艳与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57-2号原告徐海艳,农民。被告高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艳与被告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艳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海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徐海艳负担。
审判员 谷淑珍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陈月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