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单某。被执行人廖某某。申请执行人单某与被执行人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廖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文 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龚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