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郝某某。委托代理人郑德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希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蒋英姿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郑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