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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338号

郝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郝某某。委托代理人郑德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希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蒋英姿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郑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