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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行执字第00103号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XX法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XX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行执字第00103号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传玉,局长。被执行人XX法。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87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晓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仝兴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