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行执字第00103号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传玉,局长。被执行人XX法。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87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晓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仝兴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