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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0856号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6)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道成,孙书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856号原告贾道成,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德政镇前西营村人。被告孙书国,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德政镇六十町村人。双方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道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肖 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