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80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910714871。
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南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三元,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8910270286。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南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南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南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审 判 员 徐爱莲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