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767号原告李君洋
法定代理人:吴丽琼被告周光其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林,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宜宾市金沙大道1号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洋与被告周光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君洋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李君洋负担。
审判员 陈德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罗 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