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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兴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徐 涛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