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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行审字第133号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5)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温州市帝益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瓯行审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兴海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252713-X。法定代表人王国昕,局长。委托代理人江建勇。被执行人温州市帝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高翔村(货运市场3幢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9689561。法定代表人周苏绿,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工商处(2012)第37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帝益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缴纳加处罚款10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温瓯工商处(2012)第372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0元,并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处罚金额本金)。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4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温州市帝益物流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0000元。2013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温州市帝益物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温瓯工商处(2012)第372号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为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良聪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刘赛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