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316号原告罗朝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志超。被告罗若飞。被告赵胜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朝明与被告罗若飞、赵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朝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张小清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
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