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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78号

原告彭来全与被告陈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来全,陈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78号原告彭来全,男,193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陈晓省,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系原告彭来全之儿媳)委托代理人包俊波,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亮,男,1941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陈祝民,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满族,记者,河北省滦平县人,现住山东省东昌府区。(系被告陈亮之长子)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来全与被告陈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来全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亮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来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彭来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