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母玉华,副行长(主持工作)。被执行人冉洁,女。被执行人康淑华,女。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安县支行申请执行冉洁、康淑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号﹤2012﹥江安民初字第1335号)一案中,于2013年4月25日预查封被执行人冉洁、康淑华继承王凤位于江安县城竹院子安置点住房一套(面积120平方米),位于江安县城规划区内政府提供的优惠门市一间(面积约40平方米)。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9454.1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象桥
审 判 员 成关云
代理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许锦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