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01186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平。被执行人游保森,猪河南省新郑市文化路南段和平街二巷。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游保森暂无能力偿还,申请人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新执字第011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瑞甫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孙华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