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316号原告赵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嘉。被告杭州大丰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国。被告王保国。被告叶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娜诉被告杭州大丰家私有限公司、王保国、叶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娜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458.5元,由原告赵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亮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
书 记员 邱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