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负责人盛玉伟,主任。被执行人步少平,男,1978年7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路12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0)招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步少平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步少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贾武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韩忠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