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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639号

申请执行人城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步少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步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负责人盛玉伟,主任。被执行人步少平,男,1978年7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路12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0)招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步少平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步少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贾武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韩忠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