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857号原告刘建渊,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委托代理人谢党恩,男,汉族,1951年1月7日出生,系延安知情文化研究会副会长。被告杨增宝,男,汉族,1954年12月3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渊诉被告杨增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刘建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建渊承担87.5元。
审判员 张 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