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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0857号

原告刘建渊与被告杨增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建渊,杨增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857号原告刘建渊,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委托代理人谢党恩,男,汉族,1951年1月7日出生,系延安知情文化研究会副会长。被告杨增宝,男,汉族,1954年12月3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渊诉被告杨增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刘建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建渊承担87.5元。

审判员 张 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