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马秀梅。被告张心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梅诉被告张心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梅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秀梅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秀梅负担。
审判员 马同权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龙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