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83号
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建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效愚,局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3)东行非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4月29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继华
审判员 丁邦和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包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