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执字第3号

陈树成诉张爱民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树成,张爱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陈树成,,农工,现住双辽市被申请执行人张爱民,现住双辽市。陈树成诉张爱民追偿权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了(2012)双郊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张爱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人民币30.839.5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表示可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璇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