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陈树成,,农工,现住双辽市被申请执行人张爱民,现住双辽市。陈树成诉张爱民追偿权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了(2012)双郊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张爱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人民币30.839.5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表示可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璇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