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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立民终字第00138号

陕西鑫润森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鑫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永泽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鑫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鑫润森物资有限公司,胡永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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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民终字第00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鑫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西路56号皇家公馆21704室。法定代表人梁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鑫润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18号328号。法定代表人李银中,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胡永泽。

上诉人陕西鑫地源��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鑫润森物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永泽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1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西安鑫润森物资有限公司向西安市灞桥区的碧水湾项目工地供钢材,所以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市灞桥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钢材购销合同》中虽约定了“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中对“当地”指代不明,故应认定约定不明确,即协议约定管辖应确认无效。被上诉人选择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诉讼管辖地,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裁定确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上诉���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周小弟

审判员 张 鸿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雷 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