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马甲,女。被执行人马乙,男。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执行马甲与马乙、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2012年12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义务。马乙正在服刑,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02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楠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