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董正明,男,194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铙市广丰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372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