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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351号

董正明与江西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董正明,男,194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铙市广丰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0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372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