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2321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注册号110000410184528。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子光,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勉,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彭中奇,男,38岁,汉族。
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中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彭中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赵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