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43号
申请执行人:夏彬。
被执行人:童长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彬与被执行人童长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丹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继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孙振华 更多数据:
夏彬与童长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43号
申请执行人:夏彬。
被执行人:童长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彬与被执行人童长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丹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继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孙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