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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商初字第52号

邓伯成与温州跳跳鱼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伯成,温州跳跳鱼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52号

原告:邓伯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建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巍立。

被告:温州跳跳鱼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恩考。

原告邓伯成诉被告温州跳跳鱼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跳跳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廖鸿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伯成的委托代理人郑巍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跳跳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伯成起诉称:其系广州市荔湾区豪诚鞋业行(以下简称豪诚鞋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2011年初开始,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鞋子用于贴牌,并陆续通过第三方支付了部分货款。2013年1月2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047631元。原告认为,被告拒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

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47631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4763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原告邓伯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豪诚鞋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系豪诚鞋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3、对账单一份,以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047631元的事实。被告跳跳鱼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因被告跳跳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当庭进行质证,其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质证意见,属其自行放弃质证权利,应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对于原告邓伯成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尚未发现这些证据存有瑕疵和疑点,且形式完整,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豪诚鞋行与被告跳跳鱼公司之间存在鞋子买卖合同关系。2013年1月2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豪诚鞋行货款2047631元。对账后,被告未支付货款。另查明,原告邓伯成系豪诚鞋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本院认为:豪诚鞋行与被告跳跳鱼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跳跳鱼公司未支付豪诚鞋行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原告邓伯成系豪诚鞋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豪诚鞋行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原告邓伯成行使和承担。故原告邓伯成现起诉要求被告跳跳鱼公司立即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温州跳跳鱼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伯成货款204763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3年2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温州跳跳鱼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180元,现减半收取11590元,由被告温州跳跳鱼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2318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廖鸿展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金赛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