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委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喜。被执行人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梅,任公司董事长。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一法民一初字第8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该判决书。我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长执委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因余额不足,实际冻结25773.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贰万伍仟柒佰柒拾叁元肆角(¥25773.40元)。同时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保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马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