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566-3号申请人王茂相。被申请人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源CBD现代城1539室。法定代表人郑二坚。本院受理原告王茂相诉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王茂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琅东支行62×××43账户的银行存款70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3年11月3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玉明凯
审判员 韦兆开
审判员 王亦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唐上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