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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0930号

连云港市龙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海桥、汤晓亭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龙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海桥,汤晓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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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0930号原告连云港市龙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路22号(海晟新寓B-408室)。法定代表人徐守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宝爱、高能。被告朱海桥。被告汤晓亭。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龙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海桥、汤晓亭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龙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龙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周媛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