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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135-1号

王之荣申请执行冉洁、康淑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之荣,冉洁,康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王之荣,男。被执行人冉洁,女。被执行人康淑华,女。本院在执行王之荣申请执行冉洁、康淑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号﹤2012﹥江安民初字第1172号)一案中,于2013年4月25日预查封被执行人冉洁、康淑华继承王凤位于江安县城竹院子安置点住房一套(面积120平方米),位于江安县城规划区内政府提供的优惠门市一间(面积约40平方米)。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6732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象桥

审 判 员  成关云

代理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许锦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