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刑复字第416号被告人廖建洪,曾用名廖依健,绰号“大炮”、“廖大炮”,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沙湾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红琼,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建洪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熊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乐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建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廖建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熊某某因被害人徐某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15744.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于2013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01年3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廖建洪和赵斌(已判决)、刘昭荣(已判决)、曾建军(已判决)在沙湾区嘉农镇徐乙开设的“雀巢ok”厅,要求找小姐过夜被拒绝后与徐乙发生争执,并殴打、追逐来劝阻的“浪子ok”厅服务员罗某某至“浪子ok”厅,将“浪子ok”厅内的一台彩电摔坏。“浪子ok”厅老板徐甲(本案被害人,男,殁年25岁)与徐乙等人在泰山路口处将欲乘坐摩托车离开的廖建洪四人拦住,要求赔偿电视机损失。廖建洪等人被拦后与徐甲等人发生抓扯。廖建洪等人追上徐甲后,将其按在“浪子ok”厅对面百乐门娱乐城外的电杆下,持刀、石头向徐甲一阵乱刺、乱打,致徐甲因左胸心前区贯通伤伤及心脏及全身多处锐器刺伤、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1年11月14日,廖建洪在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报案登记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破案报告表证实,廖建洪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由沙湾区嘉农镇双槐村村民徐乙于2001年3月12日报案至沙湾区公安分局嘉农派出所,该局于同日立案侦查。2011年11月14日,廖建洪被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公安分局抓获归案。2.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沙湾区加农镇泰山路,中心现场位于泰山路“浪子ok”厅,现勘见“浪子ok”厅娱乐室内电视机倒扣在地面上,沿血迹搜索至加农镇双槐村七组,加农鑫和美电镀厂外沙湾至加农公路段,可见该公路西侧排水沟内,距该排水沟东侧28cm,西侧26cm地面上见一单刃甩刀,刀刃上粘附大量血迹,在现场提取甩刀一把、血迹一部分。3.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徐甲全身有25处创口。徐甲系因左胸心前区贯通伤伤及心脏及全身多处锐器刺伤、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头枕部裂创由钝器类物体打击形成。为他杀。4.提取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提取甩刀、石头各1件。上面均有血迹。5.2011年11月14日乌鲁木齐天山区公安分局大湾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廖建洪于2011年11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西岸雅轩小区一理发屋内被天山区公安分局大湾派出所抓获。6.(2002)乐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2003)川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赵斌、刘昭荣、曾建军三人因2001年3月11日伙同廖建洪在沙湾区嘉农镇杀害被害人徐甲一案被判处刑罚,其中赵斌、刘昭荣被判处死刑;曾建军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廖建洪的基本情况。8.证人徐丙的证言证实,徐丙系徐甲的妻子,婚后二人居住在“浪子ok”厅一楼。2001年3月12日凌晨,二人在卧室内听见店子里面有东西打坏的声音后出来听说有四人把电视机打坏,同时看见公路上有四人往泰山路口跑。徐丙、徐甲、徐乙、魏某等人追上拦住已坐在摩托车上准备逃跑的四人。徐甲对四人说要“110”来处理,从摩托车上下来一个高个子不准徐甲报警。徐甲和四人抓扯、扭打起来。对方四人摸出刀后,徐甲往“浪子ok”厅跑。四人提刀在“百乐门ok”厅门口追上徐甲,徐丙过去时,其中一人一手提刀一手拿石头扔向徐丙,并威胁徐丙,不准徐丙过去。那人随后又提刀去杀徐甲。徐丙看见徐甲被按倒仰躺在地上,四人用刀子往徐甲身上捅。徐丙旁听庭审时见被抓的三人中没有该高个子,看到公安机关的协查通报后徐丙知道跑了的高个子叫廖建洪。9.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魏某系徐乙的妻子,2001年3月12日凌晨,魏某听见闹声后出来,看见对方在打徐乙,魏某去拦,被其中一个推了一掌。罗某某来后,四人追打罗某某至徐甲ok厅,并把该ok厅电视机打烂。对方向大街上跑后,徐甲、魏某等人追上去,徐甲拦住对方车子,要求等派出所来解决。对方一高个子拿刀出来逼住魏某,将魏某打跪在地上,后魏某看见对方几人围住徐甲杀。10.证人徐乙(徐甲的哥哥)的证言证实,2001年3月12日凌晨,有四个看样子像喝了酒的人,到徐乙开的歌舞厅要求安排小姐过夜。徐乙说小姐不陪客人过夜。四人问为什么,四人中最高的一个用拳头打徐乙,又从身上摸出一把刀捅伤徐乙左手。罗某某来劝阻,四人追着罗某某至“浪子ok”厅把彩电打烂后逃跑。徐甲、徐乙及其媳妇追到十字路口,见对方在发动摩托车,徐甲拦住对方,要求等派出所来解决。坐摩托车上的三人就下车将徐甲按倒在地上打,其中高个子打了魏某,徐乙将对方拖开,对方三人跟着徐甲追,一人跟着徐乙追。后追徐乙的人又回头追徐甲。徐乙看见四人围着徐甲用刀砍杀,徐甲倒在了地上。徐乙到店里拿一把菜刀出来看见对方四人还在杀徐甲。徐乙上去砍了对方一个人。后对方看见把人杀死后,就准备骑摩托车逃跑,徐乙等人跟着追。警察来后,抓住了其中的三人。这四人都有刀,是甩刀和匕首类的刀。11.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晚代某某、肖某某等人在店门口聊天。廖建洪给代某某说话时,代某某发现廖建洪似乎喝了不少酒。廖建洪等人过去不久,代某某听见对门在吼闹,代某某等人过去见廖建洪同徐乙因安排“小姐”之事在争吵。代某某等人上去劝解并将“刘老七”、赵斌劝出,将拉廖建洪拉出。几人到泰山路口,廖建洪等人准备离开时,徐甲、徐乙及一个女子追来拦住,要求廖建洪等人赔电视机。双方就在那里打起来,代某某见劝不开就叫肖某某电话报警。廖建洪等人追进去,不到二分钟就出来骑起摩托车往沙湾方向跑,一会儿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代某某看见“赵娃儿”和“刘老七”二人满脸是血,廖建洪手中有一把甩刀。打斗中“刘老七”和赵斌被徐乙和一个女的用砖头打倒在地上。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3月12日凌晨,有四个小伙子到“雀巢ok”厅,其中一个高个子说想过夜,并同老板徐乙发生抓扯。“浪子ok”厅的罗某某来劝,其中一个去打罗某某,被人拖开了。四人追罗某某至“浪子ok”厅,其中一人在“浪子ok”厅门上踢,后王某听见“砰”的一声。四人朝泰山路口走,徐甲、魏某、徐丙去追。约十分钟后,王某看见徐甲一人朝“浪子ok”厅走来,对方四人中的两人向徐甲追来,过了两分钟又有两个人向徐甲追来。徐甲跑到“浪子ok”厅里,四人将徐甲从“浪子ok”厅里面拖了出来,并在“浪子ok”厅门口的坝子上四人用拳头和脚踢打徐甲,打了后又把徐甲拖到“浪子ok”厅斜对面的一根水泥电杆处,四人用砖头和刀打徐甲。王某看见四人都拿着刀砍徐甲,有两人还拿了砖头。1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3月12日晚10时许,肖某某与赵斌、“大炮”等人喝酒,后赵斌等四人一起去“ok”厅耍。几分钟后,肖某某听见赵斌和“大炮”在同老板吵架,即与代某某等人去劝解,赵斌等人好像跟“ok”厅老板动过手,并将老板的一台电视机打坏。后“ok”厅老板追上来跟“大炮”等人打。1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3月12日凌晨,罗某某听见“雀巢ok”厅有争吵和打斗的声音,过去看见有四个年轻人围着徐乙打。罗某某去问,被一个高个子掀倒在地。罗某某跑回“浪子ok”厅楼上后听见楼下“嘭”的响了一声。约半小时后,罗某某下楼来看见徐甲已被杀翻在歌厅对面的电杆下,对方几人正上摩托车跑。罗某某等人将徐甲送医院。15.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3月12日凌晨,四个年轻男子来到“雀巢ok”厅要求过夜。邓某某回答没有这项服务,对方要求找老板。邓某某说老板不在,徐乙就在旁边说他是老板,高个子踢了邓某某脖子一脚。徐乙问对方干什么,高个子从身上摸出一把刀和徐乙挽起来。后“浪子ok”厅的罗某某过来被一个矮胖男子摔翻在地,该男子右手握着一把刀。后几名男子去追罗某某至“浪子ok”厅,高个子男子在该“ok”厅木质门上踢了几脚,邓某某还听见门里电视机摔坏的声音。当四男子走到泰山路口时,徐乙夫妇和徐甲夫妇追了上去。后邓某某看见高个子男子在“白宫ok”厅对面的小吃摊前打魏某和徐乙。四人追徐甲,高个子和矮胖男子跑前面,另两人跑的后面,高个子或是矮胖男子说要弄死徐甲。邓某某看见对方有三个男子手上有刀,不知绰号叫“鸭子”的男子手里是否有刀。警车在镀锌管厂门口追上了这几名男子,其中高个子男子逃跑了。16.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3月12日,代某某和罗某某、肖某某陪“大炮”、赵斌、“鸭儿”和一个长发中年男子吃饭,饭后“大炮”等四人要去“ok”厅唱歌。后罗某某见廖建洪等四人和“浪子”歌厅的老板徐甲、“雀巢”歌厅的老板徐乙发生抓扯,罗某某和代某某、肖某某上去将四人劝走后。徐甲、徐乙从“浪子ok”厅跑到“大炮”、赵斌等四人处打长发男子,“大炮”、赵斌、“鸭儿”准备帮忙,徐甲、徐乙朝“浪子ok”厅跑,“大炮”拿了一把刀口长约十公分的水果刀追向徐甲、徐乙,其他三人没有拿工具。16.证人王某某(化名王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3月12日,王某某在“雀巢”歌厅旁摆摊时,看见有几个人追“浪子”歌厅的老板。一个高个子将老板按在地上,四人上去用刀一阵乱捅。正在杀老板时,那个老板的哥哥拿一把菜刀去砍那几个人中的一个,那几人才丢开杀倒在地上的那个人。17.证人吴某某(化名米某、朱某)的证言证实,吴某某系“雀巢ok”厅工作人员。2001年3月12日,吴某某在“雀巢”歌厅上班时,见有三四人将一个人按在地上用刀在杀。并看见徐乙提一把菜刀去砍对方,对方就跑了,徐甲被杀了。18.同案犯曾建军的供述证实,2001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曾建军和“廖大炮”、赵斌、“刘七”在青椒童子鸡饭店喝了一个小时左右酒。酒后曾建军和“廖大炮”、赵斌、“刘七”准备去“ok”厅耍。“廖大炮”、赵斌、“刘七”三人在“雀巢ok”厅门口和老板抓扯起来。先前喝酒的朋友将“廖大炮”等人劝开。后曾建军又听到三四声踢门的声音和“砰”的一声响。后曾建军等人走到十字路口处,“廖大炮”后面追上来三四个人。一个女子拉住“廖大炮”扯,三个男子拉住赵斌、“刘七”扯,对方把“刘七”打翻在地上,并打出了鼻血。四人得知“刘七”被打后,“廖大炮”问赵斌怎么办,赵斌对“廖大炮”说整回来。后“廖大炮”、赵斌、“刘七”三人就先后跑了过去。曾建军过去时看到三人将那个胖男子按倒在“浪子ok”厅对面的一根电杆下面,三人站在该男子身边用尖刀杀该男子,该男子身上全是血。“廖大炮”、赵斌用的是尖刀,“刘七”用的是折叠式甩刀。19.同案犯刘昭荣的供述证实,2001年3月21日凌晨,刘昭荣、“廖大炮”、赵斌、“鸭子”四人在青椒童子鸡处喝完酒后到“雀巢ok”厅耍。“廖大炮”与吧台服务员发生了矛盾,踢了对方一脚,随后在该“ok”厅与老板和吧台服务员打了起来,刘昭荣听到“砰砰”几声,刘昭荣等人跑到十字路口处,对方追上来一些人打刘昭荣。刘昭荣用过石头、砖块打对方的人。没有看见“廖大炮”他们怎么打的。自己没有刀,不知道一起的其余三人有刀没有。20.同案犯赵斌的供述证实,赵斌同刘昭荣、曾建军、廖建洪四人去嘉农“雀巢ok”厅唱歌,廖建洪和吧台男子发生抓扯,踢了吧台男子一脚。老板出来后,廖建洪、曾建军与吧台男子打起来,赵斌被一男子、一女子抓住,赵斌等人被劝开后。廖建洪跑到“雀巢ok”厅,后发出了“砰砰”声。赵斌四人就跑到十字路口,对方三男一女追上后将赵斌按倒在地。对方用砖头、石头、拳头打了赵斌就跑了。赵斌站起来后捡起半块砖头,跑向“雀巢ok”厅。后廖建洪等人跑过来叫赵斌快跑,赵斌将砖头扔向追来的人后同廖建洪一起搭摩托车跑了。后赵斌在镀锌管厂门口被公安抓获。21.被告人廖建洪的供述证实,廖建洪在200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与赵斌、“刘老七”、“鸭儿”等人在嘉农的街上吃了饭后,就去歌厅唱歌,后来看到“刘老七”、赵斌在歌厅外面和一个中年男子打架,对方一个中年男子提了刀。后四人坐摩托车往沙湾方向跑。路上赵斌或者“刘老七”往路边扔过东西,赵斌将一把刀交给廖建洪,廖建洪将刀子扔了,廖建洪没有动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建洪伙同赵斌、刘昭荣、曾建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廖建洪辩护人所提廖建洪系初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一审在量刑时已予考虑,不再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乐刑初字第5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廖建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乾坤
审 判 员 孙 涛
代理
审判员 屈 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颜学刚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