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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费执字第532号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米志宝借款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志宝,马德友,魏庆存,米志磊,彭井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费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中山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米志宝,男,回族。被执行人马德友,男,回族。被执行人魏庆存,男,回族,。被执行人米志磊,男,回族。被执行人彭井芯,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08)费民初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米志宝、马德友、魏庆存、米志磊、彭井芯及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

二、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1年,不动产为2年;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其效力自动解除。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爱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安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