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民初字第1369号

原告杨军华与被告宋宪保、李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军华,宋宪保,李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杨军华。委托代理人韩学谦,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宪保。被告李子林。委托代理人李梅,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子林女儿。委托代理人贾赞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华与被告宋宪保、李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华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军华承担。

审 判 长  燕向民

人民陪审员  侯东梅

人民陪审员  王彦朕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红燕 关注公众号“”